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征求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要求,省水利厅对不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3件、继续有效16件、修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意见发至联系邮箱。
联系电话:88825672
电子邮件:514161183@qq.com
附件:1.拟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起草说明
附件1
拟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办字〔2012〕119号)
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19号)
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22号)
二、继续有效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农电字〔2012〕82号)
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6〕38号)
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6〕61号)
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采砂字〔2017〕5号
5.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8〕35号)
6.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河道采砂总量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赣水砂管字〔2018〕7号)
7.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8〕83号)
8.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推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化考勤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20〕19号)
9.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前期工作及工程涉水行政审批设计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水规计字〔2020〕7号)
10.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4号)
11.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12号)
1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1〕1号)
13.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3〕4号))
1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赣水规范文〔2023〕2号)
15.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赣水规范文〔2024〕1 号)
16.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江西省水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4〕3号)
三、修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即时修改
1.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3〕3号)
修改内容:将第八条“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修改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公开已完成并获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成果的,以上成果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参加该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相关成果的公开内容及公开方式应当保证投标人之间实现公平竞争。”
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4〕2 号)
修改内容:删除《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三、评审”“(一)资格预审”中的“投标人少于或等于30家的,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多于30家的,资格审查委员会仅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评价分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相加后,总得分排名前30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当满分多于30家时,满分单位全部进入资格预审;当第30家为非满分且并列时,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确定第30家进入资格预审)”。
(二)适时修改
1.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及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水建管字〔2012〕341号)
2.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5号)
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水资源字〔2017〕83号)
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江西省洪水影响区域评估办法(试行)》《江西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水规范文〔2020〕10号)
附件2
关于拟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起草说明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立、修订、废止各类制度(文件)工作的通知》,结合《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拟废止、继续有效和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清理过程
本次清理对象为省水利厅现行有效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厅政法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明确清理任务分工,组织各责任处室(单位)分头开展清理工作。清理中,各责任处室(单位)按照清理要求,对属于本处室(单位)负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经政法处汇总并多次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形成清理结果。
二、清理结果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分为三类:
第一类:拟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件。废止《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交底制度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19号)是因为可以直接适用江西省地方标准《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程》(DB36/T1039-2018);废止《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水办字〔2012〕119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通知》(赣水安监字〔2014〕22号)主要是因为可以直接适用上位政策文件,且实际工作中不再适用。
第二类:拟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6件。这类文件需要继续适用,且不存在与上位政策文件相冲突的内容。
第三类: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件。其中,拟在本次清理中一并修改的文件有2件,修改原因主要是避免歧义,保证公平竞争。拟后期单独修改的文件有4件,修改原因主要是试行文件期限有限,或者上级文件和实际工作发生变化,修改内容较多等。